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
工程施工期間地下管線保護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地下管線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為建立健全地下管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有效管控工程施工破壞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工程施工期間地下管線保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職責
(一)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期間地下管線保護管理負總責。
1.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施工許可;
2.做好前期調查工作,必要時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單位進行管線探測、精探,保證所移交的地下管線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3.牽頭施工單位、管線產權單位編制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并簽訂三方安全監護協議;
4.牽頭協調管線產權單位、施工單位,建立工作對接配合機制;
5.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勘察單位落實地下管線保護管理責任。
(二)設計單位對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管理負設計責任。
1.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資料和勘察文件,結合實地踏勘,繪制精確的地下管線綜合設計圖;
2.涉及重要敏感管線時,應明確地下管線安全防護措施;
3.施工圖設計交底時,應包含地下管線遷改和保護管理等相關內容。
(三)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期間地下管線保護管理負主體責任。
1.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資料進行復核并及時更新;
2.編制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包含應急預案),并落實應急管理;
3.與建設單位、管線產權單位簽訂三方安全監護協議;
4.落實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措施,做好現場動態巡查;
5.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教育和技術交底。
(四)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期間地下管線保護管理負監理責任。
1.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和動土作業方案;
2.對施工現場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隱患并督促整改;
3.對可能導致重大管線安全事故的施工作業落實旁站監理。
(五)管線產權單位對地下管線安全運行負主體責任。
1.依法做好地下管線的運行、管理、巡視、保護工作;
2.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資料;
3.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簽訂三方安全監護協議;
4.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根據施工進度開展動態巡查,落實專人進行現場監護;
5.建立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6.對自有管線進行改建或遷改時應核實其他地下管線情況,落實管線保護措施。
(六)管線主管部門對地下管線安全運行負監管責任。
1.指導督促管線產權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2.依法查處未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未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以及因施工破壞地下管線等違法違規行為;
3.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指導督促管線產權單位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建設主管部門對管線建設和施工安全負監管責任。
1.督促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落實施工安全管理;
2.依法查處違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
3.參與地下管線事故應急處置,協助事故調查工作。
(八)應急管理部門責任。負責牽頭開展地下管線破壞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九)公安部門責任。負責協同參與事故現場處置,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進行受案調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調查,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二、強化事前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
(一)加強施工許可承諾管理。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時,提交的《杭州市申請建筑施工許可承諾書》應包括“在項目施工中制定并落實管線保護方案”“與管線產權單位簽訂安全監護協議”等表述。
(二)加強道路挖掘許可環節審批。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向城管部門申請道路挖掘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城管部門辦理道路挖掘許可時,應同步核驗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和安全監護協議等內容。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管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在建項目,特別是市政道路、地鐵工程的巡查檢查力度;督促建設、施工單位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與管線產權單位簽訂安全監護協議,落實安全保護措施等;督促管線產權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細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巡檢頻次,落實管線交底和現場監護工作。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施工許可承諾事項的監督管理,及時查驗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和安全監護協議。對市政道路、地鐵工程等涉及重大管線安全的項目,工程監督機構要加大對建設、施工單位執行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情況的監督抽查力度,督促落實管線安全責任。
三、落實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措施
(一)查明地下管線資料。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管線產權單位或相關管理部門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管線的有關情況。管線產權單位或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地下管線資料,并確保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二)制定管線保護方案。在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法律、法規允許的工程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管線產權單位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如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涉及有爭議的地下管線,或涉及深基坑、打樁、爆破、定向鉆等嚴重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委托第三方進行安全評估或組織專家論證,并嚴格按照確定后的方案實施。
(三)簽訂安全監護協議。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管線產權單位簽訂三方安全監護協議,明確各自責任和義務。對非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有可能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情況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管線產權單位聯系,并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補簽三方安全監護協議。
(四)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管線產權單位進行管線現場交底,并做好書面記錄;對地質復雜、位置不明的管線,必須精確查明管線情況,并與管線產權單位共同確認。施工單位應根據管線綜合設計圖和交底記錄對施工作業區域內地下管線進行復核,并配備地下管線專管員,負責落實交底、檢查、培訓、安全標識維護及其他溝通協調等工作。
(五)落實施工階段安全措施。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的施工作業,實行動土作業審批制度,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單位進行審核,建設單位進行審批。動土作業前,由施工單位地下管線專管員進行現場交底,并簽發操作票。工程施工時,管線產權單位應派專業人員與施工單位地下管線專管員在現場共同監護。對涉及重大管線遷改和保護的施工,監理單位應旁站監理。施工、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加強現場動態巡查,發現隱患及時制止并督促整改,保證地下管線安全。
四、提高管線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一)建立完善的應急救援體系。施工單位、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線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工作要求和自身職責,分別制定施工項目地下管線事故應急預案,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地下管線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對管線復雜、風險重大的工程項目,管線產權單位要進一步細化應急預案,在施工范圍外側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等,確保工程施工期間管線安全。
(二)落實管線破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施工期間一旦發生地下管線破損事故,應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做到第一時間處置,最大限度減少損失。施工單位應及時向管線產權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根據事故應急預案采取處置措施,并配合協助相關單位做好現場搶修工作;管線產權單位在發現或接到地下管線破損事故信息后,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搶修,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應急管理部門、管線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等接到突發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按照事故應急預案開展工作。
五、嚴厲查處破壞管線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與管線產權單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未在開工前書面通知管線產權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侵占、毀損、擅自拆除地下管線,以及管線產權單位未定期巡查巡檢、未指派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指導和監護等違法違規行為,由管線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施工現場未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監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和動土作業方案等進行審核等違法違規行為,由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對事故調查中認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二)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對生產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形成地下管線保護監管合力。對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破壞地下管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以及對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冒險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相關規定將責任單位納入信用聯合懲戒“黑名單”。
(三)加強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對破壞地下管線施工行為的查處力度,城管、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在違法違規行為查處過程中,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加大案件的偵辦力度,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檢察機關,起到警示震懾作用。
六、其他
(一)本通知中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城市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有線電視及其他用途的管線(含附屬設施)、管線共同溝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二)本通知中管線產權單位包括管線運維單位和管線管理單位。
(三)交通、水利、城市綠化、市政設施養護等工程施工應按照本通知實施。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