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燃氣管理,
保障燃氣供應
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進行了新修訂
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的基礎上
《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
對燃氣管道保護新增、修訂了什么呢?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者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有關情況。燃氣經營者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要求后三日內書面告知地下燃氣設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需要改遷燃氣設施的,應當由相應的燃氣經營者負責改遷,改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小編提醒: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查明地下燃氣設施情況,可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或在施工前來我司查詢并辦理監護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會同燃氣經營者制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簽訂安全監護協議書,并在施工中落實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至少在開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指導和監護。
因施工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緊急保護措施,及時告知并協助燃氣經營者進行搶修;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通知燃氣經營者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罰款。
小編提醒: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應當至少在開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燃氣經營者,在專業人員指導和監護下施工,違反上述要求將面臨罰款;同時發生第三方破壞時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燃氣安全需要各界的努力
我們也呼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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